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使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 文件类别
试行办法
- 地点
临沂市
- 发布年份
2009
基本内容
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临沂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调动我市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产生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条 鉴定依据: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文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第四条 鉴定原则: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研究、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成果,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工程,以及科技计划外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应用技术成果。
在引进、推广、应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的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鉴定:
(一)整体技术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
(二)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
(五)列入科技计划逾期未完成,且未按时向市科技局写出延期报告的。
第六条 鉴定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市列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