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第一章 调解第一条如有关各方未作出其他决定,调解程序应按本章各条规则进行。第二条1.经某一方根据本公约第八条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2.某一方提出的调解要求,应包括对案情的说明以及所有证明文件。3.当调解程序已在两方之间开始进行,如有任何其他一方由于同一措施使其国民或财产受到影响,或该方是曾采取类似措施的沿岸国,它可以用书通知原开始调解的双方,加入调解,但原开始调解中的任一方反对这种加入时除外。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性质

    事故公约

  • 属性

    油污

  • 第一章

    调解

基本内容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

第一章 调解

第一条

如有关各方未作出其他决定,调解程序应按本章各条规则进行。

第二条

1.经某一方根据本公约第八条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

2.某一方提出的调解要求,应包括对案情的说明以及所有证明文件。

3.当调解程序已在两方之间开始进行,如有任何其他一方由于同一措施使

其国民或财产受到影响,或该方是曾采取类似措施的沿岸国,它可以用书通知原

开始调解的双方,加入调解,但原开始调解中的任一方反对这种加入时除外。

第三条

1.调解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由采取措施的沿岸国指定,一名由其

国民或财产受到这种措施影响的国家指定,第三名由前述二名成员商定,并应作

为调解委员会主席。

2.调解员应按下述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从事先拟定的名单中选出。

第四条

1.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名单应包括由各缔约国指定的有资格的人员,并应由

本组织保持最新名单。每一缔约国可指定四人列入名单,该四人不一定需要是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