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第一章 调解第一条如有关各方未作出其他决定,调解程序应按本章各条规则进行。第二条1.经某一方根据本公约第八条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2.某一方提出的调解要求,应包括对案情的说明以及所有证明文件。3.当调解程序已在两方之间开始进行,如有任何其他一方由于同一措施使其国民或财产受到影响,或该方是曾采取类似措施的沿岸国,它可以用书通知原开始调解的双方,加入调解,但原开始调解中的任一方反对这种加入时除外。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 性质
事故公约
- 属性
油污
- 第一章
调解
基本内容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
第一章 调解
第一条
如有关各方未作出其他决定,调解程序应按本章各条规则进行。
第二条
1.经某一方根据本公约第八条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应设立一个调解委员会。
2.某一方提出的调解要求,应包括对案情的说明以及所有证明文件。
3.当调解程序已在两方之间开始进行,如有任何其他一方由于同一措施使
其国民或财产受到影响,或该方是曾采取类似措施的沿岸国,它可以用书通知原
开始调解的双方,加入调解,但原开始调解中的任一方反对这种加入时除外。
第三条
1.调解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一名由采取措施的沿岸国指定,一名由其
国民或财产受到这种措施影响的国家指定,第三名由前述二名成员商定,并应作
为调解委员会主席。
2.调解员应按下述第四条规定的程序从事先拟定的名单中选出。
第四条
1.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名单应包括由各缔约国指定的有资格的人员,并应由
本组织保持最新名单。每一缔约国可指定四人列入名单,该四人不一定需要是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