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6次全会上通过,1988年12月20日订于维也纳,也称《维也纳公约》。1按照第29(1)条规定,于1990年11月11日生效。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1989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顾英奇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通过时间
1988年12月19日
- 签订时间
1988年12月20日
- 签订地点
维也纳
公约概述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是联合国三大毒品控制公约之一,在1988年12月19日通过,该条约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为执行1961年通过的《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提供了另外的法律机制。
1989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顾英奇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同时声明,不受该《公约》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束。2
公约意义
本公约缔约国,深切关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及贩运的巨大规模和上升趋势,构成了对人类健康和幸福的严重威胁,并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及政治基础带来了不利影响,又深切关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日益严重地侵蚀着社会和各类群体,特别是在世界许多地区,儿童被当成毒品消费者市场,并被利用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分销和买卖,从而造成严重到无法估量的危害,认识到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又认识到非法贩运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必须迫切注意并最高度重视对此种活动的取缔,意识到非法贩运可获得巨额利润和财富,从而使跨国犯罪集团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希望消除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问题的根源,包括对此类药品和药物的非法需求以及从非法贩运获得的巨额利润,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监测某些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物质,包括前林、化学品和溶剂,因为这些物质的方便获取,已导致更为大量地秘密制造此类药品和药物,决心改进国际合作,以制止海上非法贩运,认识到根除非法贩运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为此,有必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协调行动,确认联合国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管制领域的主管职能,并希望与此类管制有关的国际机关均设于联合国组织的范围之内,重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领域现有各项条约的指导原则及其包含的管制制度,确认有必要加强和补充、经由《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中规定的措施,以便对付非法贩运的规模和程度及其严重后果,又确认加强并增进国际刑事合作的有效法律手段,对于取缔国际非法贩运的犯罪恶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愿意缔结一项专门针对非法贩运的全面、有效和可行的国际公约,此公约顾及整个问题的各个方面,尤其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领域现有的各项条约未曾设想到的那些方面。
公约正文
第一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指出或上下文要求另作解释者外,下列各项定义应适用于整个公约:
(a)“麻管局”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该公约设立的国际麻醉品管制局;
(b)“大麻植物”系指大麻属的任何植物;
(c)“古柯植物”系指红木属的任何一种植物;
(d)“商业承运人”系指为了报酬、租雇或任何其他利益而从事客运、货运或邮件运送的任何个人或公营、私营或其他实体;
(e)“麻委会”系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麻醉药品委员会;
(f)“没收”系指由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下令对财产的永久剥夺;
(g)“控制下交付”系指一种技术,即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中非法或可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本公约表一和表二所列物质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按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的人;
(h)“1961年公约”系指《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i)“经修正的1961年公约”系指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j)“1971年公约”系指《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k)“理事会”系指联合国经济及社会整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