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信息保护问题综述
  • 3.信息保护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要求

被征信人

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信息保护问题综述

        无论是信息、信用信息还是隐私信息,对于要保护它们的原因,研究者多从人权、经济推动以及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加以深究。多数学者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建立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他们认为个人是自身信息的初始权利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个人信息之上体现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它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尤其是人格权。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是人格权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保护隐私是个人征信活动必须维护的一项重要权利。美国信息政策领导中心主任Maritin Abrams先生指出,保护隐私的两股动力在于信息成为激活经济活动的因素、国际贸易伙伴开始关注个人数据的保护及其立法。孙玉荣提出征信实质上就是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为核心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提供机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及用户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问题。胡大武(2007)认为现代征信活动加速并强化了信用权作为权利的必然性要求,维护个人的信用权,必然要保护个人的信用信息。信用权是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一种,它既有人格权的属性,也有财产权的内容。周悦丽(2007)认为个人信用信息上存在着一个权利群,除合理利用权利外,还拥有知悉权、同意权、查询权和异议权。

信息保护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是被征信人信息保护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价值取向,征信业的发展必须重视对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特别是消费者个人的隐私权保护。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更有利于被征信人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只有对被征信人的信息进行保护,才能更好地协调好征信的各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征信业的发展营造空间。

       二是被征信人信息保护是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不公开信息的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信息主体的保护问题。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着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没有完善的信息保护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是被征信人信息保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被征信人信用信息的开发和利用,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造信用经济的前提。保护被征信人信息、征信体系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三者环环相扣。

       四是加强被征信人信息保护是参与交流与竞争的必然要求。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间的信息交往必然越来越多,这就要求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在对信息加强保护的基础上促进信用信息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