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采取的应对机制。
2018年12月6日,第十七届内地、香港、澳门卫生行政高层联席会议在澳门举行,来自内地、香港和澳门的卫生官员和医疗专家共同探讨了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合作等议题,并续签了《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合作协议》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通过日期
2003年5月7日
- 发文字号
国令第376号
- 发文机关
国务院
- 发布日期
2003年5月9日
- 实施日期
2003年5月9日
发展历程
2003年5月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6日,第十七届内地、香港、澳门卫生行政高层联席会议在澳门举行,来自内地、香港和澳门的卫生官员和医疗专家共同探讨了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合作等议题,并续签了《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合作协议》。通过该合作机制,可以加强内地与港澳对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交换1。
政策全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