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名词介绍
  • 4.商业信用记录
  • 5.社会公共信息
  • 6.特别记录
  • 7.其他有关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对评价个人当前信用价值有关的各项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

二是贷款信息,包括贷款发放银行、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

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发卡银行、授信额度、还款记录等。随着数据库建设的逐步完善,还将采集个人支付电话、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决、欠税等公共信息,以全面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个人信用信息

  • 外文名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 采集对象

    中国公民

名词介绍

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商业信用记录

: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个人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信息;

社会公共信息

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如纳税情况、守法情况等;个人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个人与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费用关系而形成的缴费信息;

特别记录

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记录。

其他有关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恶意拖欠数额较大款项的信息);

(2)、鉴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

(3)、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4)、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征得本人同意后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与提供信息单位约定的方式向提供信息单位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与提供信息单位的约定应当报市个人信用征信及评级监督委员会备案。提供信息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信息单位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机构应当将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征信机构应当制定信息匹配规则,采用有效的个人身份识别标志匹配所采集的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信息录入的准确性。

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征信机构应当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征信机构应当设置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征信机构可以向下列对象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正在受理本人金融业务申请的金融机构或与本人发生信用交易的商业机构;本人授权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和税务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征信机构应当向个人提供本人信用信息查询。个人凭居民身份证向征信机构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提供下列信息的查询服务: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来源;获取本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者个人信用评估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