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适用于
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等
- 目的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 实施日期
2005年2月1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条例》、《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丽水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下同)。
第二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入学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六三”学制,即小学六年、初中三年。小学生入学年龄为六周岁。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儿童达到入学年龄,应按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领到划定的小学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义务教育学籍,并由学校填写《浙江省义务教育登记卡》(简称《登记卡》)。
第七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副号的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为12位数,前两位表示某市,三、四位表示某县(市、区),五、六位表示学生入学年度,七至十二位为学生的顺序号,其中第七、八位可用以表示学区(00-99),学区号按学生的户籍所在地编制,外县(市、区)流动人口子女的副号可以单独编成若干个学区(90-99),以便统计管理。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规定的学区就近入学。小学招生应坚持“住、户一致”的原则,即学龄儿童户口须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回父母家庭实际居住地或工作的学区就学。确因父母亲均在外地工作等特殊原因,长期居住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的学龄儿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学额允许的情况下,可到该学区就读。
第九条 适龄儿童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须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关部门证明,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教育局备案。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入学。
第十一条 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升入初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民办学校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外语学校的小学、初中招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外语能力测试,但不得进行其他方面的测试和考试。
第十三条 普通小学每班学额为45人,初中每班学额为50人。生源高峰期学额可以适当放宽。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小班化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儿童少年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其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取得暂住证的,可依据原居住地乡(镇)政府的证明和我市的暂住证、工作证(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流入地(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休学、退学
第十五条 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三个月以上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学校须将学生休学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