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为地方性法律法规,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的办法,共有21条,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 颁布时间
2007-06-29
基本信息
【法规名称】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07-08-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96378
【施行公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07 号
《湖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详细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室内外游泳池(场、馆)和天然游泳场所以及综合性水上乐园(以下统称游泳场所)的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宾馆、酒店、居住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用的游泳场所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卫生、公安、工商、旅游、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游泳场所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游泳场所;鼓励将自用的游泳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征求当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