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和谐正义观

社会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维。和谐正义观既不同于形式正义观,亦有别于实质正义观,它旨在寻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和谐,发挥二者在推动社会进步上的积极作用,因而可以视为一种新的类型的正义观。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当代中国的实践是一致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和谐正义观

  • 外文名

    Harmoniousjustice

  • 作用

    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维

  • 有别于

    实质正义观

摘要

社会正义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维。社会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着不同的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不能采用西方社会的正义观,也不能因袭中国传统的正义观,而是需要有和谐的正义观作为自己的理论支撑。和谐正义观既不同于形式正义观,亦有别于实质正义观,它旨在寻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和谐,发挥二者在推动社会进步上的积极作用,因而可以视为一种新的类型的正义观。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本质、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当代中国的实践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前提,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原刚,其他任何原则都不能也不应逾越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将社会正义作为首选价值。社会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度有着不同的内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不能采用西方社会的正义观,也不能因袭中国传统的正义观,而是需要有和谐的正义观作为自己的理论支撑。这既是正义观的历史性、具体性的逻辑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需要。

近代正义观的历史嬗变

在西方思想史上,正义最初作为宇宙论的一个理念,体现在公元前九世纪左右写成的《伊利亚特》和《奥德塞》等文本中。公元前八世纪以后,随着古希腊城邦的建立和立法活动的发展,正义与德性、正义与理性和正义与法的关系,逐步成为哲学家、思想家探讨的重要问题。古希腊罗马时期,正义被视为是善的显现,因而是一种美德;它源自于人们的选择,是理性对本能的抑制,故而是人性光辉的表征;依理性建立的国家和制定的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故而应成为判断行为是非和善意的标准,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这种正义观在中世纪被神学家和经院哲学家们加以“神圣化”,原本是人世间的正义反而成了上帝赐给人类的福音。

文艺复兴以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西方的正义观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价值取向上,从对神的信仰转到了对人的尊重;在内容上,从要求人们各守其位转到了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在形式上,从服从上帝的法律转到了制订人间的法律;在标准上。从《圣经》转到了人的理性。

最初,近代西方思想家把自由、平等、博爱作为正义的首选价值。斯宾诺莎认为,由法律所确定的个人财产是正义与非正义的根源。在洛克看来,正义就在于服从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家法律。卢梭把出白良心的正义德性与出自法律的正义规则看成是实现普遍正义的两种手段或途径。康德则认为,正义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以平等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正义的关系和秩序。上述正义观,把正义视为对自由,平等、博爱的追求,且与民主、法制联系起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精神武器。

随着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确立,近代西方正义观更加关注社会秩序问题。霍布斯把正义或公道归结为遵守法律。为保证法律的充分实现,他主张主权者应该是至高无上、不受法律约束的。黑格尔认为,客观精神的发展经历三个阶段,即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伦理的发展又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二个阶段。在国家里,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达到了具体的统一,从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达到了统一,他的正义观由于强调个人自由要服从于国家权威而达到了对于秩序和权威的重视。

近代西方正义观的第三种形态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休谟的“公共的效用是正义的唯一起源”这一著名论断,可以看作是对功利主义正义观的最早表述。功利主义者认为,人必须在互相交往中彼此促进利益。如果一个人行动的效用最有利于社会普遍的幸福,那么这个人就获得最高尚和最持久的快乐,实现了最大的正义,因而成为最有道德的人。

从西方近代正义观的流变可以看出,社会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期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然而,尽管西方的先贤哲人们对正义的观点各异,但是仍然可以归纳出正义的一般性结论:正义就是一视同仁,得所当得。这种正义强调机会公平,实质上是一种形式平等,即每个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游戏规则”是一样的。在当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以资格、机会的均等方式分配社会权益、义务和其他稀有资源,并将其作为道德理想和法治标准,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正义观的当代境遇

每个时代的正义理论和观点都为其时代的社会制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辩护或批判,并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对统治秩序的维护,对人们生活的安定和社会道德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资本主义实现了“人的依赖关系”向“人的独立性”的转变,使个人摆脱了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束缚而获得了“政治解放”,获得了某种形式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但资本主义并未实现“社会解放”、“人的解放”、“人类解放”。它不但没有消灭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反而使这种两极分化和不平等更为加剧。这便使社会主义产生及其追求公平正义价值成为历史的必然。在现代社会,西方国家大多建立了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和社会制度,但是在经济领域和社会分配领域,却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少数大资本家手里,人民群众却占有极少的财富份额。政治归根到底由经济所决定的,在经济地位上占优势的阶级在组织和文化领域也占据着主导地位。这就导致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权利形同虚设,无法真正体现自由和平等的要求。

构建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重构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和谐正义观相适应的正义观应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结合。所谓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正义就是同等待人。形式正义的代表佩雷尔曼把形式正义解释为“一种活动原则,根据该原则,凡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应受到同等的待遇”。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形式正义就是类似情况得到类似处理,有关的同异都由既定规范来鉴别,而且制度确定的正确规范被一贯坚持,并由当局恰当地给予解释。只要有对法律和制度的一致的管理,而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罗尔斯都把他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所以罗尔斯认为,“如果我们认为正义总是表示着某种平等,那么形式的正义就意味着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平等地(即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由它们规定的阶层的人们”。因此,形式正义是一种表面的正义,它不关心制度或规范本身是否正义,只强调法官或别的官员一视同仁地对待属于同一基本范畴的人,即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或类似情况类似处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所谓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安排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的公正合理。实质正义要求针对个体进行区别对待,以达到结果的内在公正,这就意味着国家要通过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增低就高或割高补低。当然强调实质正义并不否认形式正义,而应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人格平等,平等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又要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期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因此,和谐社会的正义观,必须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和谐的正义观。

具体来讲,首先,要建立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即要构建既有一定差别,又保持一定公平的利益分配结构,既要保证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公平的发展机会,也要有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要通过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高收入,即“调高、扩中、保低”的收入分配制度,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因此,要深入认识和分析我国当前的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解决,利益诉求得到统筹兼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就是我们要构建的和谐正义观。其次,要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切实帮助、扶持低收入者。国家应该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对由于生产力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差别和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一部分低收入者,从各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成员进行帮助和扶持,使之能够保证最基本的生活和尽快地摆脱贫困。

和谐正义观与当代中国实践是一致的。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这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基本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将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我们首选的价值,并且在实践中能充分地体现出来。首先,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的差异、岗位条件的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按罗尔斯的观点我国的分配制度是不公平的欠正义的制度。但是这样的制度在我国是必须的,由于我国发展水平低,如果实行平均分配只能造成人人普遍贫穷。按劳分配的理论是一种在承认自然的不平等的前提下的一种按贡献分配的“模式分配”(诺齐克语)。按劳分配的公平性首先在于它预设了具有自我独立性的劳动主体均处于健康、理想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劳动者)在参与竞争时,他们同时受制于不确定的市场,也就是说均覆盖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却享有平等的“原始地位”。换言之,按劳分配在财富分配的意义上就是承认不平等的应得的公平合理性。按劳分配的公平性还体现在等量劳动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不等量分配。它不考虑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量的大小作为分配标准。其次,我国实行共同富裕的政策。为了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的在现实的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统一威望、职业、职位等方面的因素差异,人们只能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阶层,每一阶层也一定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利益与需求。任何人的成就与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中获得的。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上就包含了社会给予他的东西。社会合作带来的共同利益不能独占,必须共享、双赢,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原则是平等(公平)与效率(总量)相统一的原则。第三,关注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关注不仅可以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稳定,而且与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可以采取种种干预手段,调节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以实现分配的真正公平正义。诸如:通过种种办学方式、发放各种助学金、奖学金、教育贷款,保障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采取各种给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