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是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 地点
湖南省实施
- 类型
办法
- 目的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基本内容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并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职工失业后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用人单位不发给工资或者生活费并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