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奇
李国奇,改名字在我国广泛使用,有不少都是没有人不知道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李国奇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职业
工程师
与28张选民证
在沈阳化肥总厂退休工程师李国奇的家庭档案柜里,一个锃亮的不锈钢盒里珍藏着半个世纪以来全家的28张《选民证》。在这些《选民证》中,既有1956年我国人大代表选举时他父亲参选时用过的,也有1958年李国奇首获选民资格参选时用的。这些《选民证》前后相隔近47年,分别来自当时南市、沈河和铁西等6个选民。拿着这28张《选民证》,66岁的李国奇老人激动而感慨地说,这些选民证不仅反映了我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阶段,而且也记录了在我国公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足迹,更折射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是父亲的这张《选民证》让我懂得了每一张《选民证》的真正价值和分量!”拿着这日渐发黄的《选民证》,李国奇神情凝重地向我讲述了那段往事。1956年初春,父亲时常闷闷不乐,似有重重心事,经母亲追问才知道事情原委:乡下频频来信说,因家里是富农成分,他被戴“帽”管制没有选举权。在那个充满激情的年代,他觉得在乡亲们面前抬不起头。叔叔还问父亲是否也戴“帽”管制。叔叔这一问,让父亲一怔,不免心有余悸。他一方面为叔叔的处境难过,另一方面也担心自己是出身富农而被取消选举权,更重要的是怕连累孩子们的成长与进步。那年8月,人大代表选举开始了。父亲和母亲焦急地盼望能领到一张《选民证》,以证明自己历史清白。当街道通知父亲去领《选民证》时,他竟高兴得像个孩子似的。拿到了《选民证》后,更像是得到奖状一样感到光荣和自豪。顿时,压在全家人心里的石头总算落了地。那天上午9点,选举现场红旗招展,锣鼓喧天,李国奇看见父亲和母亲身着整洁的工作服,满面春风地和其他选民一样投下了庄严的一票。投完票后,父亲还特地买回了1斤猪肉,让母亲下厨做了猪肉炖粉条,全家人以示庆贺。
然而,让人担心的事还是在李国奇身上发生了。1958年1月,新一届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开始了,年满18岁的李国奇顺利地领取《选民证》,参加了这次人大代表的选举。这年7月,李国奇高中毕业参加了高考,原以为自己成绩优异能考上大学,可学校班主任却表情严肃地告诉他说:“你父亲出身富农,属戴‘帽’管制对象。因此,报考单上签有政审未合格,不予录取的意见。”一听这话,李国奇的脑瓜子一下子就懵了。他绞尽脑汁地琢磨:父亲在人大代表选举时还投过票,政治上怎么就不合格呢?忽然,他眼前一亮,立即跑回家从炕衾柜底摸出了父亲1956年和1958年用红纸包着的《选民证》。当他和父亲一起把《选民证》交给政治老师时,老师无言以对,当即承认是自己把政审搞错了,还责怪李国奇怎么不事先把《选民证》拿来核实。尽管老师对李国奇一再表示愧疚和道歉,但已于事无补。此时此刻,父子俩才倍感《选民证》在生活中是何等重要!
“《选民证》不仅是一个公民政治待遇的象征,而且还使人享有特殊的生活待遇”,李国奇接着回忆道。1960年,国家正处于三年自然灾害困难时期,李国奇在一家部队医院当临时工。表哥从营口投奔李国奇一家来到沈阳,就是凭一张《选民证》也被介绍到了这家医院。当时,医院也急需后勤人员,便决定凡持有《选民证》的人都可以安排一份临时工作,并由单位负责发放45斤粮票。说到此,李国奇从一摞《选民证》中找出一位名叫张裕田的《选民证》说,就是这张《选民证》使我表哥当年在沈阳找到了工作并安了家。
在谈到如何行使选民的选举权利时,李国奇兴奋地说,1990年秋,他作为沈阳市消防器材二厂办公室主任,直接主持了企业选区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举评议和投票工作,当时有的选民对选举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出现由他人代领选票、代人填写和代人投票的现象。李国奇发现后,及时向选民们宣传选举办法,纠正了这种行为。同时,他还及时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政治、工作表现以及综合素质等情况,组织选民直接与代表候选人见面、交谈,向他们提供建议和意见,然后投下自己信任的一票。李国奇十分自豪地把这次选举工作视为自己人生中最珍贵最有意义的一页。
其实,在李国奇老人的生活当中,还有许多更有意义更为精彩的亮点:2001年7月,为参加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听证会,他骑车对沈阳城乡进行实地调研,写下了3万余字的修改意见;2003年4月,为参与《沈阳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他潜心研究3个月,又写下了3万余字的修改意见书,并递交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庆聚介绍,他的意见书中竟有60多处与《条例》最后修改稿不谋而合;2004年5月13日,李国奇又参与了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2004年5月24日,他被铁西区泰山、新利、新华3个社区聘为市民课堂法律讲师。他珍惜公民权利、维法护法的事迹先后在多家新闻媒体作了报道。对此,李国奇老人却心平如水,他说:“作为一个选民,有权利和义务选举出我们信任的人大代表,更有权利和义务去尽一个选民应尽的责任。这样,才不愧对于这一张张《选民证》,才不愧为一个合格的选民。”
最后,李国奇老人郑重地表示,他要将这一张张《选民证》继续保留和珍藏起来,教育子孙后代珍惜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当好国家的主人!
被警察打错的遭遇
尽管洛阳警察不一定承认曾经用暴力手段打过李国奇,李国奇也不一定有证据来证明自己被警察打过。但相信李国奇不会凭空杜撰出这种于己于人都没有好处的故事,毕竟在派出所被打也不是什么特别体面和光彩的事情,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的。现在问题的结果可能是,李国奇挨打就是挨打了,人民警察不承认就是不承认,陈水扁律师无赖推诿的手法远比卢武铉总统的谢罪殉国更容易令中国人所接受,而且我们也不可能要求洛阳警察有出乎常人的更高境界。毕竟警察承认打人不是一件小事情,弄不好是要丢饭碗的,这和被打的人是“假记者”还是普通公民是没有一点关系的。
洛阳政府网站的论坛在第一时间就强调”李国奇证件为假,单位不存在”,这种本能的反应是迅速的。但这种说法和2007年山西大同兰成长被打死一案中大同市政府急着出台“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活动的目的如出一辙,是人们常用的乌贼战术和偷换概念,企图把人们的视线从“打人”转移到被打者的身份有问题上,这样做他们退一万步讲即使对方能证明打人了打的也不是一个好的公民,而是一个“假记者”。
换言之,洛阳警察如果心里没鬼,在这里没有必要强调与“打人”这个举动无关的李国奇有“无采访资格”的问题,因为李国奇反映的是自己被警察殴打,并没有强调自己就是“真记者”。殊不知在法律意义上从来没有真假记者这个“非此即彼”的绝对概念,他可以是一个农民,一个工人,一个人民公仆,当然也可以是一个“记者”,但大可不必执拗又没有法律依据地非要把一个人用自己自以为是的标准定性为“假农民”、“假工人”、“假公仆”、甚至“假记者”。
我们已经注意到,有人在这个关键时刻要强调李国奇“无采访资格”,似乎有替洛阳警察辩“冤“之嫌,或者就是少数自以为是的人刻意强调自己“有采访资格”的优越权,自己和李国奇是不一样的。实际上采访权根本不需要强调,也不是法律赋予哪一个人的特权和公权,而是普通公民的知情权,是每一个中国公民都自然拥有的权力。李国奇作为一个公民,可以自由地到法律许可的地方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去“搜集寻访”自己想要知道的事情,其中也应该包括洛阳这个普通中国城市,因为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异地“知情”。甚至于“记者为取得新闻材料而进行的访问、记录、录音、录像等活动”也完全属于宪法赋予每一位普通公民的正当权力,任何人为了合法知情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力,因为从来没有听说过阻挠“真记者”采访就是阻挠执行公务,反倒经常听说被采访者可以拒绝“真记者”的采访,甚至可以动手殴打“真记者”,而“真记者”被打后的处理方式和普通公民是完全一样的,这充分说明在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真记者”、“假记者”和普通公民的区分。
实际上李国奇事件的实质很简单,就是洛阳警察涉嫌殴打了一个行使正当知情权的公民李国奇,而正常的情况应该是只要洛阳警察当时能证实李国奇是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就应该保护而不是刁难甚至“殴打”李国奇。
李国奇,
明末军事人物
崇祯十三年(1640年)二月七日,与陕西副将贺人龙夹击张献忠于玛瑙山(今四川万源县),大破之,斩馘三千六百二十,坠巖谷死者无算。崇祯十四年(1641年)九月四日,傅宗龙率川陕兵与保定总督杨文岳部会合。在孟家庄(今平舆境内)为李自成、罗汝才所袭,贺人龙出逃,李国奇溃败。李国奇收拾残兵向项城逃去,傅宗龙命令贺人龙等火速救援,总兵贺人龙、副将李国奇以信件从贼中来,恐怕有假,拒不救援,走陈州(今淮阳)。宗龙战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