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6号),经2004年11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文共七章三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46 号)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2004年11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在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应当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