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 3.第一章 总 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3.7.第七条
  • 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4.1.第八条
  • 4.2.第九条
  • 4.3.第十条
  • 4.4.第十一条
  • 4.5.第十二条
  • 4.6.第十三条
  • 5.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 5.1.第十四条
  • 5.2.第十五条
  • 5.3.第十六条
  • 5.4.第十七条
  • 5.5.第十八条
  • 5.6.第十九条
  • 5.7.第二十条
  • 6.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 6.1.第二十一条
  • 6.2.第二十二条
  • 6.3.第二十三条
  • 6.4.第二十四条
  • 7.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 7.1.第二十五条
  • 7.2.第二十六条
  • 7.3.第二十七条
  • 8.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8.1.第二十八条
  • 8.2.第二十九条
  • 9.第七章 附则
  • 9.1.第三十条
  • 9.2.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6号),经2004年11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文共七章三十一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46 号)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2004年11月2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在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负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内部审计工作,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内部审计应当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严格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