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基本内容
第八十一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
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区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
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
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
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
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
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
他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