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江苏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有关通知
  • 3.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江苏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有关通知

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

苏教体艺〔2009〕19号

各市教育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和省军区政治部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军事机关和普通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国家人才培养、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在省政府、省军区的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负责本区域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