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什么是客户贷款
  • 4.主要账务处理
  • 5.参考资料

客户贷款

客户贷款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客户贷款

  • 性质

    贷款

  • 属性

    客户

  • 处分信托

    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

什么是客户贷款

客户贷款科目核算信托项目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持有的各项贷款。1

主要账务处理

(一) 委托人以 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贷款,按 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作为贷款成本。

(二)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 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贷款 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 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 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当客户贷款到期(含 展期,下同)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尚未到期而已计提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者客户贷款虽然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 借款人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应将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其后发生的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已计提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时,按所转应收利息金额,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已转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以后收到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本金未逾期,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 入”科目。

2.本金未逾期,且无客观证据表明借款人将会履行未来还款义务的,或本金已逾期的,应将收到的该部分利息确认为客户贷款本金的收回。收到该部分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委托人以信贷资产设立信托而取得的客户贷款,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则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本科目应按借款人设置 明细账,进行 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 借方余额,反映信托项目已经发放且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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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贷款前,你知道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