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本公司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础,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列明的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