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五条禁令
  • 4.六个严禁
  • 5.八条禁令
  • 6.十条禁令

公安部五条禁令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003年 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安部五条禁令

  • 时间

    2003年1月22日

  • 发布机构

    公安部

  • 主要方面

  • 发布时间

    2003年1月22日

  • 实施日期

    2003年2月1日

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

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

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

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

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

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