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基本信息
- 主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
- 中文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分类
行政执法机关
- 属性
国务院直属职能机构
简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辖区内的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与指导;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市辖区、自治县、旗、自治旗、矿区、林区、特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
基本特性
1.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既区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
2.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无论是中央一级还是地方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代表。
3.其行政管理职能范畴是工商行政管理,即代表国家行使对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行为实行监督管理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
组织机构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有:办公厅、法规司、公平交易局(下设:综合处、反不正当竞争处、反垄断处、经济检查处、打击传销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企业注册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广告监管司、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人事教育司、外事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机关党委、老干办、纪检组监察局。其下属事业单位有:机关服务中心、经济信息中心、中国工商报社、中国工商出版社、中国消费者报社、工商学会、培训中心、市场经济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广告协会、中华商标协会、通达商标服务中心。1998年11月24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决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省级仍实行双重领导。工商所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等由区、县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上述第1、2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历史变迁
在1949年10月到1956年的过渡时期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为改造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做了大量工作。但当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我们推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强调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直接控制社会经济活动与企业经济行为。这种经济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商品经济,排斥系统外外部监督,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仅局限在管理农村集市贸易与打击投机倒把(在一定程度上,将符合商品经济规律的行为如长途贩运当作投机倒把行为打击)。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被削弱,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撤并。尤其在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工作限于瘫痪。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9年9月撤掉牌子,1970年7月正式并入商业部,形成“管工管不了,管商被商管”的局面。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只有北京、上海、广西、宁夏四个地方虽然保留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但人员很少。其它各省、市、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被撤并。
基本任务
性质
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国务院在1994年1月5日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中指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这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性质的高度概括。
基本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