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公约条列
京都公约条列于1973年5月18日签于京都。因确信制定一项有许多建议性条款的国际性文件,使各国能在力所能及时尽快实施,将会逐步导致海关业务制度的高度简化和协调,这正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要目的之一,所以制定这一条例。
京都公约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公约范围及附约结构
第三章 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章 杂则
第五章 附则
(京都公约)
(1973年5月18日签于京都)
前言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的本公约缔约各方,注意到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纷繁,会阻碍国际贸易及其它国际交流;考虑到推进上述贸易交流和促成国际合作,能使各国均沾其利;考虑到海关业务制度的简化和协调,能对发展国际贸易及其它国际交流作出富有成效的贡献。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一、“理事会”一词,指根据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定的《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所设立的机构;
二、“常设技术委员会”一词,指该理事会下设的常设技术委员会;
三、“批准”一词指批准、接受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