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京都公约条例
  • 3.前言
  • 4.第一章 定义
  • 4.1.第一条
  • 5.第二章 公约范围及附约结构
  • 5.1.第二条
  • 5.2.第三条
  • 5.3.第四条
  • 5.4.第五条
  • 5.5.第六条
  • 5.6.第七条
  • 6.第四章 杂则
  • 6.1.第八条
  • 6.2.第九条
  • 7.第五章 附则
  • 7.1.第十条
  • 7.2.第十一条
  • 7.3.第十二条
  • 7.4.第十三条
  • 7.5.第十四条
  • 7.6.第十五条
  • 7.7.第十六条
  • 7.8.第十七条
  • 7.9.第十八条
  • 7.10.第十九条

京都公约条列

京都公约条列于1973年5月18日签于京都。因确信制定一项有许多建议性条款的国际性文件,使各国能在力所能及时尽快实施,将会逐步导致海关业务制度的高度简化和协调,这正是海关合作理事会的主要目的之一,所以制定这一条例。

京都公约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公约范围及附约结构

第三章 理事会常设技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章 杂则

第五章 附则

(京都公约)

(1973年5月18日签于京都)

前言

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下制定的本公约缔约各方,注意到各国海关业务制度的纷繁,会阻碍国际贸易及其它国际交流;考虑到推进上述贸易交流和促成国际合作,能使各国均沾其利;考虑到海关业务制度的简化和协调,能对发展国际贸易及其它国际交流作出富有成效的贡献。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在本公约中:

一、“理事会”一词,指根据1950年12月15日在布鲁塞尔签定的《关于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公约》所设立的机构;

二、“常设技术委员会”一词,指该理事会下设的常设技术委员会;

三、“批准”一词指批准、接受或认可。

第二章 公约范围及附约结构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