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相关规定
  • 4.问题解释
  • 4.1.综述
  • 4.2.第一条
  • 4.3.第二条
  • 4.4.第三条
  • 4.5.第四条
  • 4.6.第五条
  • 4.7.第六条
  • 4.8.第七条
  • 4.9.第八条
  • 4.10.第九条
  • 4.11.第十条
  • 4.12.第十一条
  • 4.13.第十二条
  • 4.14.第十三条
  • 4.15.第十四条
  • 4.16.第十五条
  • 5.入室盗窃转化
  • 6.参考资料

入室盗窃

法律术语

入室盗窃,顾名思义,指的是进入房间,秘密窃取。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极易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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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入室盗窃

  • 外文名

    Burglary

  • 定义

    顾名思义进入房间秘密窃取

  • 结果

    依据情形接受相应处罚

  • 转化

    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极易转化

  • 行业

    法律术语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问题解释

综述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2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2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