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城市土地利用
澳门城市土地利用的类型多样。主要类型有: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机关团体社区用地,文教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码头仓库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
基本信息
- 土地类型
商业用地、商住用地
- 模式特色
反映殖民特色
- 类型
土地利用
- 中文名
澳门城市土地利用
- 地理位置
中国澳门
- 对象
城市土地
简介
澳门城市土地利用的类型多样。主要类型有:商业用地,商住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机关团体社区用地,文教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码头仓库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等。
由于地狭人稠,作为市区的澳门半岛所有土地几乎都已被利用,正在进行填海工程的未成土地也已有了利用规划。各种类型土地中,以商住用地占用面积最大,其次是居住用地。
第一章 澳门的公产、私有财产及财产
第一条 (土地按其法律地位的划分)
澳门土地,得分为本地区公产土地、本地区私产土地及私有财产土地。
第二条 (本地区的公产)
凡法律定为公产土地且受有关法律制度约束者,一概属公产。
第三条 (公产土地的使用)
属于公产的土地,得以占用准照方式作临时使用或占用,但土地性质须与该使用或占用相符合。
第四条 (公产土地纳入本地区财产)
得透过法规将公产土地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但受法律所定的特别制度约束。
第五条 (私有财产)
一、土地系由非公法人之他人确定设立一项所有权者,一概视为受私有产权制度约束。
二、政府将划定公产土地相邻的私有财产土地界限。
三、为本地区长期租借批给对象的都市房地产的利用权,按民法规定,得透过时效取得。
四、倘有关都市房地产无取得文件或其纪录或缴付地租的证据时且由私人占有达二十年以上者,推定为向本地区长期租借,而有关利用权按民法规定可藉时效取得。
第六条 (本地区的私产)
一、凡不应视为公产或私有财产的土地,一概属本地区的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