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署1989年6月22日发布

基本内容

新闻出版署1989年6月22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实施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违反《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收入;

(四)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

(五)定期停刊;

(六)停业整顿;

(七)撤销登记。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新闻出版局给予期刊社前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处罚,须报新闻出版署核准。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检查、查封、扣押有关期刊的行政措施。

第四条 一种期刊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视具体情节从重或者合并处罚。

第五条

期刊社对登记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条 期刊刊载《规定》第五条第(一)、第(二)项内容之一的,处以撤销登记,没收非法收入和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违法期刊。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