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走失报案
人出去后迷了路,回不到原地或下落不明,超过24小时可向警察报案。
群众报警称有身体健康、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失踪达24小时以上的一般可引导报警人员携带失踪人员照片和相关身份证件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报警登记。
对于老人、未成年人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或下落不明,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或者失踪人员有意思被侵害情形的警情,应当派警处置。
群众发现弃婴或走失儿童、老人等的,应派警处理。
报案条件
一般情况下,失踪24小时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员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险,或者失踪人员属于未满十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者属于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均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等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相关
对于人口走失,在网上有相关网站可提供查询功能(参考:中国失踪人口档案库网站www.zgszrkdak.com),其他论坛网站,中国失踪人口档案库网站官方微博,均有相关信息提供和发布。同样,也可以去公安机关通过相关系统查询。
异地人口失踪报案
如果是为了找到失踪人,要到公安局报案。请求警方协助。
如果是跟失踪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那就要去法院。但请求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194、195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参见民诉见第196条,海特法第9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与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参见民诉见第196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判决撤销】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