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管理增加开发容积率足额征缴出让金的通知
为加强土地规划和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对我县城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已出让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以下简称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管理增加开发容积率足额征缴出让金的通知
- 地区
潢川县
- 内容
出让国有土地管理增加开发征缴出让金
- 隶属
政府机构
基本信息
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已出让国有土地管理增加开发容积率足额
征缴出让金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
详细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容积率,应按程序报批,并按本通知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本通知规定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已出让土地是指经营性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建设用地。
三、调整增加容积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国家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调整致使原批准的规划建设条件发生改变而需要增加容积率;或者因使用功能方面原因而申请增加容积率。
(二)已完善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属手续,但未动工建设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四、增加容积率的计算方法:
(一)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受让人申请的容积率超过已核定规划设计条件部分为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
(二)受让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受让人申请的容积率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部分为增加容积率。
容积率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复核,并以工程验收的最终建筑面积为准。
(三)容积率增幅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含10%)。
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一)通过招标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及通过招标投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又转让的,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增加容积率同等百分比的100%,具体计算公式: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原确定的容积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