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友
2孙国友,男,汉族,1964年12月生,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7月被开除党籍1),198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硕士。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
2025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孙国友受贿案,对被告人孙国友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孙国友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孙国友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64年12月
人物履历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主任,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兼),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研处处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3。
2016年2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1月,孙国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4。
依法双开
2024年7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教育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国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国友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贪欲膨胀,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国友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国友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1。
依法逮捕
2024年7月,孙国友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贺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孙国友作出逮捕决定5。
提起公诉
2024年9月,孙国友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孙国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国友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
一审开庭
2024年9月24日,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孙国友犯受贿罪一案。
贺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孙国友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教材选用、项目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833.72293万元,其中250.384万元未实际取得。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孙国友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国友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国友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因案情重大,该案择期宣判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