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价值
  • 4.立法模式
  • 5.参考资料

附属刑法

附属刑法,“单一刑法”的对称。是指从立法体例上对刑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民商、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刑法规范的总称。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附属刑法适用刑法典总则规定的一般原则。附属刑法与单一刑法具有同等的效力1

附属刑法立法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附属刑法立法模式体系内容和形式的附属刑法规范和立法模式,是互为表里的。完整、科学的附属刑法立法模式,既是一个国家刑法立法高度完善的重要表征,同时也折射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水平的高低。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附属刑法

  • 立法模式

    散在型立法模式等

  • 属于

    世界各国刑法立法

  • 缺陷

    规定笼统空泛

价值

附属刑法的附属性使其在调整刑事法律关系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价值:

首先,附属刑法具有较强的体系性、专业性和适应性。由于单行刑法一般只是注重规定一种或几种同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多是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所以并没有什么体系性可言。而附属刑法则关注到整个行政法律规定、经济法律规定内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所以具有很强的体系性,这种体系性的存在,不仅便于刑事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援引,而且可以使社会公众对此类犯罪有着整体性的认识,客观上也使刑法发挥了一般预防作用。“它们常常要比刑法典或单行刑法具有更强的预防特定行业领域犯罪的规范警示作用。” 并且由于附属刑法与相关的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相联系的,而不同的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都有各自的调控范围,所以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特点。而由于专业性较强,又能够配合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所以可以针对各种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更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其次,附属刑法更有利于保障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实现。“尽管并非每一条法律条文都必须附有罚则,但是对于一个有效的法律体系来说,强制力是绝对不可缺少的”。“所有法律规定最终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为依托。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意愿和暴力震慑,法律规定便会失去实际意义。”尽管这种观点似乎夸大了刑罚的必要性,但是却无疑反映了在行政法律、经济法律中规定相应刑事责任的重要性。一旦在这些法律中规定了刑事责任,就会在一部法律中形成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在内的完整的责任体系,不仅可以预防一般行政违法、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警示行为人,防止一般违法行为恶化为犯罪行为,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2

立法模式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制定附属刑法规范时,主要采用两种立法模式,即散在型立法模式和编纂型立法模式。

散在型立法模式

这里所称的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经济法规、行政法规等非刑事法律中直接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模式被大多数国家附属刑法立法所采用。之所以如此,这是由其自身具有的附属性、辅助性及特定性所决定的。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散在型立法模式又可分为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和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两种。

1.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

依附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指附属刑法规范不直接规定出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完整内容,而是对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有一定依附关系的立法方式。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立法方式不能规定出附属刑法规范关于犯罪和刑罚的完整内容。其全部或一部分内容要依附于刑法典或单行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二是这种立法方式既适合规定照应性、修改性、补充性或解释性规范,也可规定创制性规范。这种立法方式又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1)概括式

概括式,是指在附属刑法规范中仅概括地规定对某一种或某几种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如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附刑法典或单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在我国附属刑法规范中最为常见。

(2)明示式

明示式,是指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指出或者标出该条款所要依附的是哪一具体法律或者哪一法律中的哪一条款或者哪一罪名。这种立法方式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一是规定依照某一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比照式

比照式,是指附属刑法规范对其规定的新的犯罪行为,只规定罪名与罪状。而其法定刑则比照刑法典或单行刑法某一条款处罚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多见于我国附属刑法规范中。

2.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

独立性的散在型立法方式,是指在附属刑法规范中直接规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法律的立法方式。这种立法方式在各国立法体例上有下列两种情形:

(1)创制刑法总则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