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或由法院酌情判决 。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保险营养费
- 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概要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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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或法医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的,应明确需要增加营养的必要性及期限,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或由法院酌情判决 。
2.非我们常识的营养,此营养费为营养治疗的费用,如伤者肠梗阻;不能进食;消耗性疾病等需要营养治疗的费用. 我们常认为的营养费相当于住院伙食补助.
认定营养费
保险营养费也属于交强险医药费项下包含的费用。如医药费已经超过一万元,则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不负责赔付。
营养费需要医院的诊断证明有“增加营养”内容的医嘱,至于购买营养品的票据,虽然伤者会作为证据提供,其中包含的费用也五花八门,如餐票、超市购物票、药店购买补品的发票等,但法院很少有全部认定的,一般以酌定为准。
法院认定营养费是以医嘱结合病情综合认定,如果伤者病情较轻,即使医院有增加营养的医嘱,法院大都也不会认定。如果伤者病情较重,或者属于未成年人,即使没有医嘱,法院也会根据伤者的主张酌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