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是2016年8月1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新型建筑的实施意见。
基本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将建筑建材、设计、建造和管理全过程联结为一体化的产业链,对优化施工环境,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建筑品质,促进产业转型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为核心,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预制部品部件、集成化装修等为重点,通过政府引导和培育,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建筑、建材行业深度融合,进一步提高科技含量、生产效率和建筑品质,实现建筑全寿命周期价值最大化,带动建材、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同步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
计划到2018年,全市建成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2个,年产10万立方米预制砼构件或2万吨钢结构构件,产值超3亿元;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占当年全市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比例不得低于30%;全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逐年增加,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达20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40万平方米;各地加大向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的供地力度,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供地面积占年度总供地面积比例逐年提高,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别不得低于5%、7.5%、10%;有效推进集成化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领域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支持生产基地建设。
1. 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二、三产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企业。
2. 2016年6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生产基地布点规划、土地出让方案制定等工作。
3.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采砂、制砂经营权时,应在出让文件中明确设置同等报价生产基地优先、优惠条件。
4.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将生产基地列为散装水泥使用先进企业,享受有关奖励资金。
5. 墙改主管部门应指导生产基地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论证和有关政策奖励申报工作。
6. 质监、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产基地的指导,加快产品论证审批工作。
7. 教育、科技、建设主管部门应引导生产基地联合大专院校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攻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二)推进项目建设。
1. 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联合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目标,做好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项目的年度供地计划及具体地块出让方案。
2. 对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项目,建设单位主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如采用外挂式预制外墙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预制外墙实体部分(不超过计容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上述奖励内容应在土地出让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