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是2014年1月1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整治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
- 发行单位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发行文号
新广电发〔2014〕12号
- 发行日期
2014年01月17日
通知背景
新广电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各电影院线公司,有关电影单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近年来,在国家文化产业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电影产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电影创作生产、影院建设和电影票房连续多年快速增长,迎来了发展的难得机遇期。与此同时,影院市场上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突出存在,偷漏瞒报票房行为以各种形式存在,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电影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伴随产业快速发展相产生的市场乱象,如不及时治理整顿,坚决予以处理,将直接损害电影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电影市场体系,营造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环境,实施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杜绝电影市场违法违规及各种不规范经营行为,结合目前电影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内容
严格完善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是在现行《电影院计算机票务管理系统软件技术规范》(GY/T 207-2005)基础上修订的,新标准体现了科技进步和电影市场发展的需要。各有关电影单位和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影院票务软件)提供商应及时完成软件升级工作,2014年5月1日起,影院不得新安装不符合新标准的影院票务软件。
(二)影院票务软件实行产品检测和备案的严格准入管理,其产品须经检测并取得备案证书后方可进入市场。
影院票务软件应符合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276-2013)的所有规定条件,当涉及到规范要求的模块和功能发生改变或升级时,须作为新版软件产品予以重新备案认定。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电影资金办),建立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负责影院票务软件产品的备案管理,并对合格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予以备案公示。软件提供商申请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备案时,须向电影资金办提交软件产品备案申请、软件安装光盘、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及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总局委托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按照最新颁布的《电影院票务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对电影资金办委托检测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进行标准符合性检测,对需求文档、设计文档、用户手册、软件著作权登记文件等相关文档进行检验,并对通过检测的软件产品出具检测报告。
切实加强票务软件产品市场应用管理
(一)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负责对电影院票务软件进行安装后的验收及抽查检验。影院同一时期只能安装和使用一套符合国家颁布标准、通过备案准入的影院票务软件产品,否则视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二)影院初次安装或换装不同厂商的票务软件,须向软件商索取票务软件产品备案证书复印件备查,安装或换装后须向影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该部门或由其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影院所装票务软件进行验收检测,与电影资金办票务软件产品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对通过检测的票务软件予以确认和存档,作为今后使用过程中抽验的检测依据。
(三)影院对已安装使用并通过验收检测的票务软件进行升级时,须向软件商索取电影资金办出具的该版本软件升级备案说明以备查,以保证抽验特征与电影资金办备案信息一致。
(四)影院在日常经营中须按规定使用影院票务系统出售电影票,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票房数据。若特殊情况下采取其他方式出售电影票,须在标准规定的时限内将售票信息补登进入影院票务系统,并将补登日的票房数据报送至国家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影院不得对安装的影院票务系统软件及相关数据进行改动,若发生任何信息改动行为,则视为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影院的基础信息(影院名称、影厅、座位、影院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填报《影院基础信息变更表》上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录入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系统。
(六)软件商对影院提供票务软件产品安装及售后服务过程中,不得对影院已安装的票务软件及相关票房数据进行改动。一经发现影院信息经过改动,将严肃追究软件商和影院双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