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5.第三章 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 6.第四章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 7.第五章 监督检查
  • 8.第六章 法律责任
  • 9.第七章 附 则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3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8日公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颁布单位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93.12.18

  • 实施时间

    1994.0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海南经济特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经营者不分所有制形式、行业种类和经营规模都有依法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限制、干扰或者歧视。

第四条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联合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参与市场竞争,并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个人利用投诉、舆论等各种合法手段,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或者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经查证属实,应当对举报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形式进行价格欺骗,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

(一)谎称降价;

(二)使用引人误解的模糊语言、文字或者其他形式表示价格;

(三)对同一商品使用两套价格,低价报价,高价结算;

(四)在明示的商品价格之外增加收费;

(五)利用计量器,使商品的结算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而影响商品的明示价格;

(六)其他价格欺骗形式。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