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3年10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3〕42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多元投资、创新管理体制、加强服务保障5部分15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 印发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 文号

    闽政〔2013〕42号

  • 印发时间

    2013年10月1日

基本内容

2013年10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3〕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渔港建设,提高渔业防灾减灾能力,推动现代渔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沿海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沿海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要求,编制本辖区内渔港详细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统筹安排渔港建设。计划到2017年,全省新建、改扩建中心渔港7个、一级渔港20个、二级渔港78个、三级渔港129个、避风锚地16个,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级渔港为主体,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到2015年,渔船就近避风率达75%以上;到2017年,基本实现所有渔船就近避风。

(二)完善渔港功能,逐步把渔港建设成为融渔船安全避风、渔货集散、渔业生产、加工贸易、运输补给、滨海旅游和休闲渔业等于一体的现代化渔业港口,促进以渔港建设带动小城镇发展,形成区域特色渔港经济。

二、加大财政投入

(三)省级安排渔港投资专项资金,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按照中央下达投资计划1∶1进行配套;提高二级渔港及避风锚地建设的省级财政投资标准,按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50%执行(单个项目不超过650万元),其中欠发达地区或海岛性渔港按财政评审工程预算的60%执行(单个项目不超过780万元);三级渔港每个项目省级财政投资80万元,其中欠发达地区或海岛性渔港每个项目省级财政投资120万元。二、三级渔港及避风锚地建设期为2013年至2017年,省级投资专项资金从2014年起到2018年分五年进行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三分之一、财政厅承担三分之二。沿海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渔港建设。

三、鼓励多元投资

(四)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渔港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

(五)渔港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需要填海造地的渔港项目,渔港投资企业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凭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渔港项目用海的公益性部分,免征海域使用金。二级以上渔港参照省重点项目减免30%海域使用金地方分成部分。对陆域部分建设用地不足的渔港项目,鼓励通过填海满足用地需求。

(七)渔港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按本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

四、创新管理体制

(八)明确渔港公益属性。渔港为渔船提供靠岸、避风等公益性服务的设施,包括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以及渔港管理和执法办证用房、通讯导航、渔船进出港身份自动识别和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航标等安全保障防灾减灾设施,以及港区道路,避风锚地系船建筑物与设施、人员上岸码头、监控指挥和通讯助航等配套设施,由渔港投资企业建设、维护,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用于盈利。

(九)明确渔港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渔港投资企业享有渔港公益性设施的使用权和所投资建设的非公益性部分的所有权、经营权;非公益性部分可以通过自主经营或招商、租赁等形式授权其他经济实体经营。国有独资(含中央、省、市、县(区)各级资金)渔港投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合资成立的渔港投资企业,各出资方根据出资额确立持股比例并享有相应权益。已获得政府无偿补助或贴息的民营渔港投资企业,由该企业享有相应权益;已签订合作协议的渔港项目,继续按照合作协议的内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