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用电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农村用电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辽宁省农村用电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颁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97.12.26
- 实施时间
1997.12.26
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供电:
……
辽宁省农村用电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用电的管理,保障安全供电、用电,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乡(含镇,下同)、村使用低压电力的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电局是辖区内农村用电的主管部门。
乡电管站负责辖区内的农村用电管理工作,在技术业务上受上级农电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乡电管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电力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监督农村用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三)负责集体、个人所有的用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改造和管理;
(四)按照国家价格政策,按期收取、上交电费;
(五)协助有关部门保护国家电力设施。
第五条 乡电管站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电管员)和村电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较轻,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业务知识;
(二)群众信任,工作负责;
(三)熟悉电力管理的规章、规程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