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信息
  • 4.文件内容
  • 5.参考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经营管理的通知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经营管理的通知》是地方性法规,发文日期是1993年6月17日,发文之日生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经营管理的通知

  • 类型

    通知

  •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信息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61号

【发布日期】1993-06-17

【生效日期】1993-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文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3年6月17日桂政发〔1993〕61号)

我区蚕茧收购工作已开始,为了稳定蚕茧收购秩序,保护蚕农利益,发展桑蚕茧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强蚕茧收购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桑蚕茧生产和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3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切实加强蚕茧的收烘管理,稳定收购秩序。我区蚕茧收购,继续由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自治区纺织厅下达收购计划,县、市人民政府按此计划分配给县级收烘单位。自治区丝绸公司与各县(市)收烘单位和缫丝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都要共同遵守。各县(市)完成计划后的蚕茧可自行处理。如需调出自治区外,由自治区纺织厅开具“准运证”。蚕茧的收烘单位是县(市)蚕丝(土产)公司和参与桑蚕生产技术推广的农业部门,各县(市)蚕办要具体负责全县(市)蚕茧收烘的管理。对于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和石山地区,基层供销社收购有困难的,可委托有经营能力的个体户代购(但不能私建茧灶烘茧),以方便农民售茧。所收茧交当地供销社。个体户收蚕茧需支付的代收费可在代收手续费中开支。除此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蚕茧的收烘和经营。违反此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二、为了提高蚕茧的质量,蚕种继续由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制种。为方便农民养蚕,农业部门也可委托供销社代发蚕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制种和售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证照管理,凡发现无证经营蚕种,一律予以没收。对带病毒种、劣种和过期种,要监督烧毁,严防病毒发生。

三、蚕茧收费由县(市)人民政府集中后再分配,其中60%分给当地农业部门和供销社。具体分配比例,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贡献大小确定。上缴自治区部分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3〕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蚕、茧丝生产经营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既要抓好管理,又要抓好服务。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积极为基层和农民提供方便,协调各种关系。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蚕、茧丝经营的路子,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使之逐步完善。1

参考资料

  •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桑蚕茧经营管理的通知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