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2年10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12〕185号印发《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分加强高职院校宏观指导和分类管理、推进高职院校招生改革、构建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立交桥”、支持高职院校提升办学水平、加大对高职院校办学支持力度5部分30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印发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闽政办〔2012〕185号
- 印发时间
2012年10月29日
基本信息
2012年10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职院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12〕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高职院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升办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高职院校宏观指导和分类管理
(一)明确发展任务。基本稳定高职院校数量,支持办好现有高职院校。坚持 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人才培养与技术服务相互促进。到2015年,实现高职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与年培训规模大体相当,把高职院校建成区域、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内涵建设。核定高职院校发展规模,严格依照办学条件安排年度招生计划,推动学校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内涵建设,确保教学条件达标、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保证。到2015年,全省高职院校均应通过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示范性高职院校、一般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不同发展基础,明确建设目标和办学要求,分类建立内涵建设考核指标,向社会公开发布办学质量报告。针对不同类型高职院校办学实际,在政策扶持、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上实行分类支持和分类管理。支持办学条件好、办学规范的高职院校扩大办学规模。支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薄弱高职院校通过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联办二级学院、并校办学等,实现资源优化重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创新办学机制。设区市政府、行业部门要把高职院校发展纳入本区域、本行业发展规划,通过牵头组建地方性或行业性职教集团、公共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技术推广与服务中心等,促进产业发展与专业建设对接、企业用工与人才培养培训对接、企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服务对接,推动高职院校提升社会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本科高校加快退出高职教育。2014年起,重点建设高校除特殊需求外不再安排高职教育招生计划。2013年起,已有四届本科毕业生的一般本科高校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调减高职招生计划,其它本科高校逐年压缩高职教育招生计划。本科高校除农林、医药卫生等特殊专业外,不再招收成人专科学生。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推进高职院校招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