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在2003.07.02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2003.07.02
- 实施时间
2003.08.28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牌匾设置应与建(构)筑物整体造型、楼体色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