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于2012年1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8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2年6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献血条例
-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18日
- 法规类别
采供血机构、血液管理
- 效力级别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基本内容
2012年1月16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18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8日起施行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自治州坚持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以下简称适龄公民)自愿献血。推行个人储血、家庭储血、单位储血、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献血互助制度。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献血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献血管理机构,负责无偿献血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按献血适龄公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的比例拟定献血实施方案和编制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献血适龄公民人数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宣传、动员、组织、招募献血者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献血、采血、供血和医疗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