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一份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 实施范围
山东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引导绿色施工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化,依据国家《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和《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在实施绿色施工过程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综合管理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具体工作委托山东土木建筑学会承担。工程所在地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示范工程申报初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开展示范工程活动应遵循分类指导、行业推进、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水电等土木工程,满足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示范工程:
1.工程建设规模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或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应用先导、高新技术的工程可不受规模限制;
2.申报工程开工手续齐全,已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
3.申报工程应具备较为完善的绿色施工方案。绿色施工方案应包括:绿色施工考核指标、绿色施工组织管理、现场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绿色施工的“四新”应用、绿色施工的技术创新点、绿色施工评价管理、主要机械设备详表、工作人员投入详表、施工总平面图布置等;
4.工程项目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具备开展绿色施工的条件与环境;
5.在创建示范工程的过程中,能够结合工程特点,组织绿色施工技术攻关和创新。
第六条 示范工程申报立项程序:
1.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填报《山东省绿色施工科技示范工程申报表》及绿色施工方案一式四份;
2.工程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通过评审的项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