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是一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于1988年10月21日发布并于发布当天正式实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
- 发布单位
82002
-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8]99号
- 发布日期
1988-10-21
- 生效日期
1988-10-21
-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基本内容
【发布单位】82002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8]99号
【发布日期】1988-10-21
【生效日期】1988-10-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路联合检查站的通知
(1988年10月21日桂政发〔1988〕9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曾于今年六月发出了《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检查车辆的通知》(桂政发〔1988〕54号文),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公路检查站一律撤消,由公安机关根据需要统一设立和管理。
为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特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下决心组织力量,对现有的各种检查站进行清理整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重新规划检查站的布局,
本着既有利管理,有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又方便群众的原则,能并的并,该撤的撤,统一规划,综合利用,彻底纠正乱设卡的混乱现象。
二、有关部门确需在公路设卡检查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由公安机关综合平衡,订出设站的规划,经当地政府同意,上报区公安厅汇总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可以分别派人参加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和建站经费由各参加单位负责。
三、建立的联合检查站要按国务院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实行“检查一把抓,处理各分家”的原则。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检查、收费、没收、罚款等方面,
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罚没要使用地、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单据,严禁乱收费、滥罚款。检查站和其他部门派驻检查站或经批准单独设置的检查站工作人员、一律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公路《检查证》,
林业部门在林区道路上设立木材检查站,在林业部统一制发检查证件之前,也一律使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检查证》,无检查证或不出示证件者,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