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

《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在1989.11.25由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关于加强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管理的暂行规定

  • 实施时间

    1989.11.25

  • 颁布时间

    1989.11.25

  • 颁布单位

    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局

基本内容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管理,繁荣文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管理,监督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经营者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书刊发行的规定,鼓励、支持他们多发好书,讲求社会效益,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新华书店和出版社、期刊社的发行部门要关心和扶植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的发展,对其书刊发行业务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在货源上尽量满足其需求,引导他们发行健康有益的书刊。

三、开办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必须向县级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申请,由其审核同意后,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个体、私营书店(摊)一律不准经营图书、期刊(包括挂历、画册、明信片)的批发业务,只能按有关规定开展零售业务。

五、集体书店经营二级批发业务(指从国营书店、出版社、期刊社批进书刊进行转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承担经济责任的主管部门。

(二)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金额须与其经营规模、发行范围相适应,一般应有10万元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书刊发行工作3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也须具备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包括店堂、仓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具备以上条件的集体书店经营二级批发业务,必须经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机关审核,报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书刊批发许可证,持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集体书店跨地区开办分店或代办站,其申报、审核手续与在当地新开办书店相同。

七、各地新闻出版、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集体书店经营批发业务的审批,要严格把关,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审批那些有多年零售业务经验,且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信誉好的集体书店开展批发业务。

八、集体、个体、私营书店(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进口书刊、港澳台书刊和限定“内部发行”的书刊。

(二)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三)不得办理租型造货和代理出版业务(如代印代发,代制封面、广告、插图和编印征订单等),不得以“协作出版”为名,向出版社(期刊社)“买”书(刊)号。

(四)不得向出版社和期刊社承揽书刊的总批发(总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