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部门和乡(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本地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第六条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基本信息
- 面积
496平方千米
- 别名
犬丘、金城、槐里
- 行政区类别
县级市
- 下辖地区
东城街道、马嵬街道、桑镇
- 政府驻地
东城街道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部门和乡(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对本地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六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九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