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13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以民发〔2014〕228号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归档范围,归档要求、整理方法,保管、统计和利用,保管期限、鉴定、销毁和移交,附则6章25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
- 文号
民发〔2014〕228号
- 类别
规范性文件
- 印发时间
2014年11月13日
- 施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
通知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民政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归档章式样(略)
2.档案盒封面式样(略)
3.档案盒盒脊式样(略)
4.备考表式样(略)
5.救助档案目录式样(略)
6.救助档案目录封面式样(略)
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14年11月13日
管理办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民政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