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在1995.01.25由邮电部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 颁布单位
邮电部
- 颁布时间
1995.01.25
- 实施时间
1995.01.25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经济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电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以上邮电通信企业、非通信邮电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本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
(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