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含义
  • 4.法律内容
  • 5.法律特征
  • 6.适用对象
  • 7.常见问题
  • 8.应用案例
  • 9.区别介绍
  • 9.1.立法精神不同
  • 9.2.适用客体不同
  • 9.3.期间性质不同
  • 9.4.期间计算不同
  • 9.5.法律效力不同
  • 9.6.条文表述不同
  • 10.司法解释
  • 11.参考资料

除斥期间

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

除斥期间(scheduled period),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的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实体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1。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

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如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但如果自行为发生之日超过五年,权利人才知道撤销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起算除斥期间,不能像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消灭,所以它也叫“不变期间”1

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形成权3。除斥期间一般规定是一年4。中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5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第一,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带来实体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后果是胜诉权的消灭;第二,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完成后,当事人又履行的,法院可以追回,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要求返还;第三,期间不同。除斥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而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或延长。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6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关系:(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者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7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除斥期间

  • 外文名

    scheduled period

  • 类别

    权利行使时效

  • 适用范围

    民法

基本含义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总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8

《德国民法典》

除斥期间(德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法律内容

(一)民法典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9

法律特征

(一)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它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设立除斥期间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撤销权是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解除权是当事人主张解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都是形成权,按照同类解释规则,《民法典》第199条中的“等权利”应当指的是形成权,所以,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产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与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

(二)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一方面,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另一方面,与诉讼时效所不同的是,除斥期间还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解除权的期限,该期间经过的,解除权消灭。

(三)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所谓知道,是指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当事人知晓了权利产生。所谓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证明,但是根据社会的一般常识,可以推定当事人知悉,或者当事人有义务知悉。例如,依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四)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