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 5.第三章 现有用地的保护
  • 6.第四章 法律责任
  • 7.第五章 附则

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

1995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

  • 颁布单位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95.09.23

  • 实施时间

    1995.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发展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活动用地、运动场地、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勤工俭学(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均受本条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侵占、破坏、非法转让或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管理的领导,履行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职责。

教育、计划、规划、土地、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规划、管理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第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区及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预留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六条 城市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应预留一所30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应预留一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0.6万人口区域内应预留一所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四)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定额执行,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规划预留相应的教职工住宅建设用地;

(六)因用地形状不规则而无法满足中小学、幼儿园总平面布局要求的,应适当增加用地面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必须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不准将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预留用地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地的,规划、土地行政部门必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因市政建设等确需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必须征得教育、规划、土地等行政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