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开业审批
  • 5.第三章 监督管理
  • 6.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 7.第五章 附则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1989年8月25日南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11月24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号公告公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南昌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 颁布单位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 颁布时间

    1989.11.24

  • 实施时间

    1989.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化市场管理范围包括:舞会(厅)、音乐茶(餐)座及其乐(歌)手;桌(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游艺游乐活动;图片、文(实)物展览;书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和出租;字画裱贴、销售;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放映、销售;民间艺术团、队组建和演出;业余文化艺术培训;时装、健美表演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条所列范围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文化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促进文化艺术的进一步繁荣。支持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禁止和打击各种非法的、反动的、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五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必须按照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要求,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化经营者必须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做到遵纪守法。

文化消费者必须遵守和维护文化娱乐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自觉抵制、检举文化市场中的违法活动。

第六条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南昌市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由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建立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具体负责文化市场的日常管理、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情况,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开业审批

第七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经营活动者,均须事先申请开业。变更经营内容或迁移新址,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开业的单位,须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批件,申请开业的个人,须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的证件,申请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下列经营活动开业,由市文化局审批,分别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演(展)出许可证》、《演(奏)员合格证》:

1、民间艺术团、队组建;

2、非国营演出团体或个人举办文艺演出;

3、由单位或个人邀请、招聘演员、演奏员临时组台举办演出;

4、国营专业演出团体的演职员受聘参加非国营演出团体或个人举办的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