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 发布单位
80703
- 发布文号
吉改联发[1995]9号
- 发布日期
1995-11-12
基本内容
【生效日期】1995-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改联发〔199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体改委、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计经委):
为了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集体股的权益,激励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使职工同集体资产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对集体股的关切度,我们依据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股份合作企业的现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城区集体经济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职工集体股持股会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维护职工集体股的权益,增强职工对集体股的关切度,依据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关政策法则,结合我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吉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政策法规,在吉林省城镇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职工集体股持股会是隶属于股东(职工)大会,专门从事职工集体股管理和分配,行使职工集体股权力,承担应尽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内部自治性股权管理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职工集体股是指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划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