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 基金征缴

河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源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 文件类型

    条例条令

  • 所属地区

    河源市

  • 目的

    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县区统筹;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和待遇给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和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养老待遇的核定与支付、个人账户管理以及基金收支会计核算等具体业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结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年度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

各级民政、残联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复退军人军龄、城乡五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等身份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情况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登记、保费征集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乡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

(三)各级政府补贴。

(四)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各界资助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费。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