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印发
  • 3.内容

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5日出台。

印发

各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9日

内容

陕西省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教机构”),是经省教育厅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承担高等教育助学或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教机构是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办学,为推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行民教机构办学许可制度。办学许可证是民教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合法凭证,严禁无证办学。民教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校的名义开展办学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民教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成员名单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负责人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六条民教机构要紧紧围绕高等教育开展办学活动,办学范围应当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现代远程教育考试助学。

(二)高等教育专科、本科阶段课程助学。

(三)其他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项目。

第七条鼓励民教机构之间走联合办学的路子,整合办学资源,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效益。支持民教机构转设为其他非高等教育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民教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培训招生工作人员。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工作,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