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
《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在1992.05.05由交通部, 国家物价局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
- 颁布时间
1992.05.05
- 实施时间
1992.07.01
- 颁布单位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速国际集装箱的周转,降低集装箱运输的成本,适应外贸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海运提单标明的码头堆场整箱交货方式(CY)和收、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方式(DOOR)的进口集装箱收货人和出口集装箱发货人以及集装箱货运站交货方式(CFS)的经营人或拆、装箱人。
(二)海上承运人的自有箱和租箱,包括外国船公司承运进出中国港口的自有箱和租箱。
海上承运人与收、发货人签订特殊用箱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三条 进口货箱运至提单所规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可享受冷藏箱、罐箱等特殊用途箱四天;干货箱、开顶箱、框架箱、十天的免费使用期;出口货箱自空箱提离码头堆场、货运站后,发货人可享受冷藏箱、罐箱等特殊用途箱四天,干货箱、开顶箱、框架箱十天的免费使用期;
使用同一个货箱既有进口又复出口的收、发货人干货箱为十五天。
第四条 进出口货箱免费使用期按下列规定起草:
(一)海运提单上标明在码头堆场整箱交货(包括门—场,场—场,站—场)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卸至码头堆场的次日零点起算;
(二)海运提单上标明在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包括门—门,场—门,站—门)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卸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的次日零点起算;
(三)海运提单上标明在内陆城市交货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运至内陆交货地的次日零点起算;
(四)海运提单上标明在海上承运人指定的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货(包括门—站、场—站、站—站)的进口货箱,免费使用期自货箱卸至货运站的次日零点起算;
(五)海运提单上未标明任何一种交货方式的进口货箱,则由海上承运人委托港口货运站拆箱后散件交货并按本条第四项办理;
(六)出口货箱,不论交货方式如何,均自发货人提取空箱的次日零点起算。
(七)使用同一个货箱既有进口又复出口的收、发货人,在得到海上承运人允许连续使用的通知后,免费使用期可按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收货人在超过免费使用期后归还空箱或海上承运人指定的货运站逾期拆箱以及发货人提取空箱后超过免费使用期将重箱运至码头堆场,均应按《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见附表一)向集装箱所有人(海上承运人)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按中国银行当日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率计收人民币。
第六条 集装箱发生丢失和推定全损时的赔偿按《集装箱丢失和推定全损赔偿标准》(见附表二)赔偿。国内或国外付费人一律计收美元。
第七条 收、发货人及装拆箱场站对使用期间的集装箱,应保证处于完好的状态。如有损坏按实际损坏程序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