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则
  • 4.第二章 职责与内容
  • 5.第三章 管辖
  • 6.第四章 程序与方式
  • 7.第五章 法律责任
  • 8.第六章 附则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在1998.04.01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河南省劳动监察规定

  • 颁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 颁布时间

    1998.04.01

  • 实施时间

    1998.04.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劳动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劳动监察应当经常化、制度化,依法办事,实行劳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和控告,并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与内容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制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第七条 劳动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示有关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第八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招用职工和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执行劳动工资的情况;

(三)执行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的情况;